村民考取公务员后不再是“集体成员”?或将失去农房翻建资格 每日快讯

2022年12月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里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和认定给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成员身份丧失条款在第十八条,其中明确指出“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将丧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也就是说该法顺利实施后,按照规定农村户籍的公务员将失去集体成员身份,连同失去的还有作为集体成员所享有的各种福利性权利,比如将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现有房屋不得翻建和改扩建等。

因为国家公务员享受有国家体制保障,不用再继续依赖农村土地生产生活,不再与农村形成稳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用再依靠集体成员身份的特殊保障,我想这就是农村出身的公务员为什么会失去集体成员身份的主要原因。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享有的福利性政策,成为公务员失去村集体成员身份后自然也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成为公务员的村民将立刻被“清理”出村集体,也并不意味着不能在村里拥有房屋,不能在村里居住。

如果村民成为公务员之前,自己在农村有宅基地房或通过继承父母宅基地房,虽说失去了宅基地使用资格,但是自己的房还在,那么根据农村“地随房走”政策,还可以在房屋续存期间继续使用房下的宅基地,但这种对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也仅限于房屋续存期间,一旦房屋“灭失”后,对宅基地使用资格也将随之失去,而宅基地也将被村集体收回在分配给符合使用条件的村集体成员。

有人也会有疑问,房屋灭失不能再使用宅基地,那我是不是可以在房屋续存期间对房屋进行翻建或改扩建呢?上面我们提到的房屋“灭失”并不只指的是自然倒塌,也包括人为损毁或房屋被鉴定为D级危房不再适合居住等情况。因此村民成为公务员后,他在农村的房屋不可以再进行翻建或改扩建,唯一能做的就是修缮和维护,尽可能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房屋灭失,自己将失去农村房屋,失去再继续在农村生活的基础。

如果成为公务员之前,该村民没有宅基地房,与父母在村里生活居住的,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房,继续在农村生活。如果没有农房可继承,由于其不再是村集体成员,因此以后也没有资格再向村里申请宅基地建房使用。因此这种情况下该村民也不得不离开农村生活。

有人还会说,自己成为公务员后,中间被辞退出公务员队伍、主动离职或退休后该怎么办?

这里我要给大家解释清楚一个概念:村民≠村集体成员,一个人拥有了该村的农村户籍,可以说他是这个村的村民,但并不可以说他是这个村的村集体成员,如果想由村民转变为村集体成员,还需要村集体召开集体成员大会,征得多数村集体成员同意后才能成为集体的一个成员,而要符合成为村集体成员身份资格,需要村民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依靠集体关系生产生活。因此成为公务员后不属于所在村集体的成员身份,但可以是村里的村民。

这也就可以很好解释村民的公务员身份失去(被辞退、离职、退休)后,如果还需要继续依靠村集体生活,以后会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通过村集体大会恢复自己集体成员的身份,进而获得宅基地的使用资格。

如果自己不再依靠所在村集体生活,自己在城里有房又有稳定的生活能力,偶尔回村生活,自己离开农村也可以保障自己的生活,那就不能也不用恢复自己集体成员的身份。

除了宅基地,有人还会想到承包地,村民成为公务员后对自家承包地又是怎样的呢?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个人,家庭某一成员并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只要这一户下还有人,户头还在,该户内部某一成员的变更并不会影响到对家庭土地的继续承包经营。

我国目前正处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原本是将于2027年左右到期,但是国家又决定将第二轮土地再延长30年,也就是说第二轮土地承包将于2057年前后到期。因此这么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土地并不会发生较大的变动,只要承包户还在,即便户内某一成员变动,也影响不到这一时期内土地承包经营的合约关系。

由此可见,村民成为公务员后丧失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发包方也不得据此收回承包期内的家庭承包地。

你对即将出台的新规:村民考取公务员将失去“集体成员”身份,不得翻建农房,有什么看法?

关键词: 土地承包 权利义务关系 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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